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08号)精神,按照天津市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中心镇、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已批准或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其他中心镇、重点镇及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原则上应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凡已编制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而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要补充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设置消火栓。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满足消防要求。要加快本市缺水区域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满足消防供水需要;在一时难以铺设供水管网的区域,可修建消防水池,以备发生火灾时使用。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充分利用我市天然水源,在海河、津河、复兴河、月牙河、北运河、新开河等天然河流两岸修建取水码头和设施。农村要加强水源建设,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工业小区,消防水源建设要与小区建设同步发展。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必须拆除。按照国家标准,市、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消防队站建设计划,加快消防队站的建设;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强消防队站的规划。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建制镇,要建立兼职消防队,因地制宜地配备消防装备,至少应配有1辆消防车及6名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以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或依托大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各镇的消防队伍要在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制定专兼职消防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其享受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各种福利待遇。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以及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三、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