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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
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

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组织
  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组织推动、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分局、区县计委、建委、规划处(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达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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