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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招生体检任务和中学分布情况,指定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组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也可指定区域内常设体检站作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
  二、招生体检站基本要求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招生体检队伍应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观念强、业务技术好、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体检各科负责医师要由临床技术骨干担任;主检医师由临床经验丰富、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要确保招生体检队伍的相对稳定与新老搭配相结合,有招生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
  (二)每个招生体检站应设下列科室:宣教候检室、裸眼视力室、矫正视力室、辨色和外眼检查室、听力检查室、五官和嗅觉检查室、血压测量室、内科、外科(包括测身高、体重)、放射室、主检室、化验室、心电图室、计算机(统计)和站长室。
  (三)招生体检站应根据年度体检安排(日检量),配备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业务用房。
  三、招生体检站主要任务
  (一)各招生体检站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各招生体检站要会同区(县)招生办(学校)认真做好体检接待和咨询服务,妥善处理体检争议和纠纷。
  (三)各招生体检站应按市招生体检组和市高招办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统计、汇总和年度招生体检工作的总结,及时上报。
  四、其它
  (一)凡从医院抽调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此期间应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二)本市三线单位招生体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招生体检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一)在区(县)卫生局分管局长(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市招生体检组的业务指导下,主持站内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调区(县)招生办(学校),组织安排好本辖区的招生体检工作。
  (三)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熟悉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组织试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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