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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预算不得留有缺口;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山区教师执行上浮一级工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发放的区县(自治县、市)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按照重庆市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方案,2007年底以前排除现有的中小学危房。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及危房改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要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04〕129号)确定的比例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区县(自治县、市)都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将每年筹措一定数量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办学条件改善;积极支持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或“一事一议”等方式,改造乡村小学危房和改善办学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保证投入,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
  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以及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标准和定额应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县乡两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中央和市里安排的各项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平调和挪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严禁向中小学生推销除规定教科书之外的任何教辅读物和其他商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
  (三)严格控制辍学,大力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降低中小学生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控制学生尤其是初中生辍学的责任。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强化职业培训、加大帮扶力度等作为控制辍学率的重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辍学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在动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控制辍学等方面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流动情况,加强与流入地教育部门衔接,确保不失学。要加强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适龄少年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或返学。学校校长和教师要积极动员适龄少年儿童及时就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入学、辍学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适龄少年儿童就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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