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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军龄与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在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在1995年9月30日之前入伍的,其在1995年10月1日到退出现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其在服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地按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工资11%的比例为其补设个人账户,并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五、个体经营
  (十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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