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书》(一式2份)。经批准后,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计划已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如接收安置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可在退役士兵同意的基础上,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接收单位证明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政府退伍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五)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支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培训费用予以优惠。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七)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托管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2年内减免档案管理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八)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