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5日 赣府厅发[2004]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持社会稳定,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军队建设的关系,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中小企业局 2004年9月30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