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借鉴外省“政府出钱,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公安定编,明确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解决一线消防干警力量不足问题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十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以解决群众反映消防工作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二十三)要建立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档案资料保存等消防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火灾事故调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以及消防宣传器材装备的配备,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和监督质量。
(二十四)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
《消防法》赋予的职责。认真实施《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大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五)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开展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活动,加强战训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要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要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地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能力。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消防部队“161”工程建设,视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基层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基层消防队(站)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