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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4年11月16日 赣府发[2004]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创造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完成。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网络。消防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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