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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

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将蔬菜基地保护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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