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
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因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将蔬菜基地保护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