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五条 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第十六条 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有权会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
第十九条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经营性船舶不得载运危险物品。非经营性船舶因特殊需要载运危险物品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西湖内的各种船舶必须接受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