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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修正)

  城市供水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优质水或可直接饮用水,其他用水鼓励使用河网水或中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深井取用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县(市)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标准;
  (三)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
  (四)资产的管理制度;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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