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装修有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二、第八条修改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装修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