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2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精神,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广播电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15日)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精神,切实巩固和继续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村村通”工作是落实“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重要措施。努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对加强我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村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促进边远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村村通”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好事办好、办实。各级人民政府可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领导小组”,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和落实这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