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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2月)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有可能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或险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救援和处理处置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建档、申报和登记,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采取监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理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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