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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4]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机构编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经依法批准拥有行政管辖权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设置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3.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执法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执法队伍和基层管理单位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编制总数配人,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把好进人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素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职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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