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三十七)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选择若干所高等学校进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改革。在核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新调研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加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科学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赋予学校聘任教职工的自主权,促进高等学校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增强办学活力。大力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逐步实现高等学校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转变。积极推进职员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职务职级系列,促进高等学校管理人员专业化。
(三十八)全面推进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岗、定员和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职务聘任制,强化岗位聘任,严格聘任程序,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积极探索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和教师特点的考核办法,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改进和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制度。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相关制度。
十一、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三十九)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认真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促进民办学校扩大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有选择地引进国内知名大学在我省与社会力量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增强公办学校活力。
(四十)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健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充实民办教育管理力量。严格民办学校校长核准的条件和程序,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干部培训,努力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学校章程,依法加强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章程及年度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的分类评估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表彰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的制度,加强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自主自律、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二、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四十一)大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把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加强对国外高水平大学、学科的研究,加强对国外知名职业院校和企业的研究,加强对国外先进办学理念、课程教材和教学手段的研究,推进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认真贯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举办非独立设置合作办学项目为重点,以举办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办学。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是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际上著名企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体系、知名职业技术院校的课程和办学模式,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优质高中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十二)进一步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选派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作“访问学者”、进行合作研究等,力争做到中青年学术骨干都有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研修的经历。营造国际学术交流氛围,鼓励高等学校举办或共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闽开展学术交流或讲学,建立国际间专家、学者的良好互动关系。支持高等学校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引进学术带头人和科技创新人才,吸引和支持优秀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来闽留学生的规模。
(四十三)进一步加强与台港澳教育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推动闽台港澳高等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互派访问学者、开展合作办学、进行合作科研和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活动。做好对台单独招生工作,扩大台生规模,提高台生培养层次。加强与台湾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以举办两岸大学生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和大、中学生夏令营等方式,推动闽台学生的双向交流。加强高等学校对台湾经济文化研究工作,促进闽台高等学校学术交流。做好台商子女在闽就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