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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4]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教育整体水平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还有差距。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福建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完成“十五”期间教育发展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7年,使教育“两基”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覆盖全省人口50%左右的区域基本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6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1%,为2010年覆盖全省人口75%的区域基本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7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5%,全省教育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打好基础,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智力支持、知识贡献和人才保证。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与改革
  (一)坚持教育“两基”巩固提高与推进“双高普九”并重。坚持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地位,继续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省和设区市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和增加专项补助等,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三保”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合理标准,切实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杂费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必要投入,优先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保质保量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保证师生安全。
  (二)加强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认真研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教育带来的深刻影响,充分考虑乡镇区划调整、城镇化建设、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以保证不降低普及程度为前提,统筹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进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好确需保留的教学点,在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农村初中和农村寄宿制小学。加强农村学校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基本实现校校“四有”目标,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
  (三)努力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和农村中小学办学特点,加强农村学校的管理。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调整、充实农村中小学校长。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培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保证各学科的教学课时,确保农村中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将降低初中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完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控辍任务,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
  (四)落实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制度。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和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5年,启动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争取到2007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残疾儿童全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省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继续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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