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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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