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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 (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 (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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