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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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