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4.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六)农村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七)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八)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九)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十)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由市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