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六)农村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七)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八)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九)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十)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由市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