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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现就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地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原则上2004年底前,各地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5年3月底前,在全省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五)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对象:
  1.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2.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
  3.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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