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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第三十条 [长山群岛海域]
  包括大连市长海县所辖全部海域。长山群岛由3个列岛组成,含112个岛礁坨,岸线长4102公里,海域总面积8347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12平方公里,浅海面积8336平方公里。本区是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海域之一,主要功能为养殖、旅游和港口,其中(1)外长山列岛(海洋岛、獐子岛)为养殖、捕捞、港口和旅游功能区;(2)里长山列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广鹿岛)为养殖、旅游、港口功能区;(3)石城列岛(王家岛、石城岛)为旅游、养殖、港口功能区。重点功能区有:獐子岛、小长山岛等海水养殖区,四块石港、庙底港等港口区,大长山岛、王家岛等旅游区及海王九岛自然保护区。区划期内,大力发展海水养殖、增殖和放流,建设獐子岛、海洋岛农牧化基地,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和陆-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陆-岛旅游,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 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区划》的实施工作。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修订任务的按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三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编制]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市人民政府编制。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市、县(市、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执行国家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标准和规范。上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审批]
  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全省沿海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应符合省级区划。市、县(市、区)和跨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功能区划的备案内容包括政府批准文件及区划文本、区划图件、区划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
  海洋功能区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做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区划的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需做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区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三十五条 [依法行政,强化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涉海行业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陆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依据。编制和修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及海水养殖、海洋盐业、滨海旅游、海洋矿产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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