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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水化学资源或直接利用地下卤水需要划定的区域,包括盐田区、地下卤水区和海水利用区等。盐田区应鼓励盐、碱、盐化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盐田布局以大连、营口海盐区为主,重点保证复州湾、营口等盐田建设,严格控制盐田区的海洋污染,原料海水质量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地下卤水区的开发布局应与海盐和盐化工开发布局统一考虑,重点保证辽东湾地下卤水区的勘探开发用地。地下卤水开发应坚持以盐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重点提取海盐,充分利用晒盐后的苦卤资源生产钾、溴、镁等化工产品及深加工产品,达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海水利用区是指利用海水淡化以及用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海域。海水淡化用水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其它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 [海洋能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需要划定的海域。海洋能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其开发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不占用大量的陆地,在海岛和某些大陆海岸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辽宁海洋能资源蕴藏量丰富,开发潜力大,应大力提倡和鼓励。海洋能的开发应以潮汐发电为主,适当发展波浪、潮流等发电。潮汐发电以老铁山水道、青云河口为主,潮流发电以大连北黄海沿岸为主;加快海洋能开发的科学试验,提高电站综合利用水平,开发万千瓦级潮汐电站建设技术研究和推广波浪、潮流发电实用技术。
  第二十条 [海上工程区]
  是指为建设海上工程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底管线区、石油平台、围海造地、海岸防护工程、跨海桥梁及其它工程用海区。海底管线区指在大潮高潮线以下已埋(架)设或规划埋(架)设的海底通信光(电)缆和电力电缆以及输水、输油、输气等管状设施的区域。重点保障建设烟大火车轮渡用海。在工程用海区域内从事的各种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经批准、已铺设的海底管线;禁止在区域两侧各500米内抛锚和底拖网作业;严禁在规划的海底管线区域内兴建永久性固定建设项目。海上石油平台周围及相互间管道连接区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用海活动;平台本身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废油回收装置和垃圾粉碎设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海域环境,执行不低于第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严格控制围填海的数量和范围,对围填海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并提出防治地形、岸滩及海洋环境破坏后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对于港口附近的围填海项目,要充分利用港口疏浚物资源进行围填海。
  第二十一条 [海洋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依据《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目标,新建浮渡河口沙嘴、营口团山海蚀地貌等国家及省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国家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为保护辽宁重要经济鱼类和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特定海域划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保护产卵场、越冬场、幼鱼集中分布区和洄游通道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近期,要加强对辽东湾和黄海北部的产卵场保护区、越冬群体保护区和洄游通道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苗种和怀卵亲体;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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