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是指为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靠,进行装卸作业或避风所划定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和锚地。港口的划定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设施共享的原则,合理使用有限的海域。“十五”期间,要在保证大连、营口、锦州、丹东、葫芦岛等国家主枢纽港及地区性重要港口和大中型渔港建设用海的基础上,重点建设矿石、油品、集装箱和客运等专业化码头,逐步实现港口货物运输集装箱化,港口泊位大型化和专业化,港口生产多元化,港口装卸机械化和自动化,保证新建深水泊位的用海需求。港口航运区内的海域主要用于港口建设、海上航运及其他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这些海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应予终止;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生物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生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水养殖区、增殖区和海洋捕捞区。重点建设长海、东港、庄河、大洼、凌海、兴城等海洋渔业种苗基地;建设东港、庄河、凌海、大洼等滩涂贝类养殖基地;建设大连、丹东、营口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沿海六市渔业出口加工基地。继续搞好长海、金州、旅顺口、庄河、普兰店、东港、老边、大洼、盘山等海珍品藻类增养殖基地建设。海水养殖区要重点保障大连大孤山半岛南端及凌水河口西部、长山群岛、兴城菊花岛、营口归州等沿岸海水养殖的用海需求。海水养殖区要处理好与其他用海活动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养殖水域要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增殖区是指为增加和补充生物群体需要而划定的海域,继续搞好黄海北部海洋岛渔场为主的人工放流增殖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辽东湾、辽东半岛沿岸及部分海岛附近海域的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形成全省放流增殖网络。“十五”期间全省海水港圈养殖全面恢复到350平方公里,贝藻类浮筏养殖规模为400平方公里,产量110万吨。滩涂贝类管养实现满贝化,底播养殖尽快形成生产优势和产业规模。利用海洋高新技术恢复增殖区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区海域执行不低于第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捕捞业限制近海捕捞,鼓励和扶持远洋捕捞、外海捕捞;确保辽东湾和黄海北部两大海洋农牧场不受破坏;加强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强化对海洋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和管理。海洋捕捞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同时,开展海洋动植物的药物研究,建设以大连为中心的海洋生物试种试养基地。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勘探、开采海底矿产资源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和固体矿产区。油气区要重点保证正在生产的4个油田(锦州9-3、锦州20-2、锦州20-1、绥中361-1)及“十五”期间计划开发及在建的油田的用海需求;保证在辽东湾、黄海北部沉积盆地油气勘探的用海需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盐业生产等活动要服从于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严格控制在油气开发区进行可能影响油气生产的活动;新建采油工程应加大防污措施,抓好现有生产设施和作业现场的“三废”治理。固体矿产区要根据不同矿种,采取不同的政策进行开采。保护性地开发利用海滨砂矿,严格控制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防护林带和侵蚀岸段附近海域进行开采海砂活动。矿产资源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滨和海上风景旅游区和度假旅游区等。旅游区要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于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大力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和涉海专项旅游。严格控制区内采矿和养殖等不利于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加强重点滨海旅游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有效控制游客流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重点保证大连海滨、旅顺口、金石滩、兴城海滨、丹东鸭绿江口、锦州大小笔架山、瓦房店仙浴湾、长海海王九岛、东港等国家及省市重点风景旅游区发展的用海需求。度假旅游区(包括海水浴场、海上娱乐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滨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