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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海洋资源得天独厚,发展海洋经济空间广阔,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领域。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三、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对《区划》审批前已发生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要限期进行调整;《区划》审批后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与海域使用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高政府综合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五、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辽宁是海洋大省,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海洋管理和海洋科技力量雄厚,海洋经济已成为辽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些年来,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给海洋资源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方针,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海洋环境质量,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促进全省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海上辽宁”建设步伐,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针对全省海域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采取科学方法划定海洋功能区,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实现按海洋功能区进行海洋开发和保护。
  第二条 [区划依据]
  本区划编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1993〕财综字第73号”);《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发〔1998〕227号”);《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国家技术监督局GB17108-1997);《关于开展全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办传〔1998〕128号”),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区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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