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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做好赤潮的防治和减灾工作。沿海各市要结合实际建立赤潮监控区,发现赤潮及时发布预报。沿海各级政府要制定赤潮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由海洋与渔业、环保、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控制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进入市场,防止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危害。要加强对赤潮防灾减灾的科学研究,组织科研单位对赤潮发生机制及防治开展科技攻关,掌握赤潮发生、蔓延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赤潮治理方案。
  (五)开展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要加强省、市、县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做好已经选划、申报的自然保护区的审批验收工作。要在监控典型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对全省的保护区要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近海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为实现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发展,沿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近海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力度,落实国家伏季休渔制度,重点做好辽东湾海蜇等地方大宗品种的专项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近海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2003年至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控制指标,实现近海捕捞“负增长”。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认真清理、取缔辖区内的“三无渔船”和“沙滩造船”,维护正常的海洋捕捞生产秩序。
  (三)加强渔业、港口水域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省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尽快提出我省滩涂和浅海生态养殖标准、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技术,引导养殖户合理投饵、施肥和用药。海洋与渔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渔业水域和港口水域的环境监测及污染事故的查处,同时要加强对船舶溢油污染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的管理,提高船舶防污染设备安装率。
  (四)做好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新建、扩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要尽快建立我省近海海域海参、海胆、鲍鱼等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经营、驯养、运输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和专属经济区渔政管理。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省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妥善处理渔业涉外事件,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专属经济区渔政管理。要组织渔政船定期对专属经济区和敏感水域进行检查,防止我渔船违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及他国渔船违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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