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沿海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海域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并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限期清理非法捕捞养殖占用锚地、阻碍进港航道和扰乱码头作业。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管理工作,把海域使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海域审批中,要依法行政,除征收海域使用金外,严禁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对建设项目用海实施跟踪管理,对于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建立总量控制制度。要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进程,逐年削减污水入海量。“十五”末期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人口在50万以上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重视农业污染源的治理,逐年减少农业的面源污染,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要加快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立法,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遏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要建立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减少入海直排口的数量,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沿海各级政府要对沿海陆域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污染严重,造成近岸海域生态恶化,又无力整改的企业,要限期关闭。沿海各市要尽快制定近岸海域污染应急计划,建立和完善海上污染应急体系。
  (二)加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评价工作。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项目必须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在依法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三)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洋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近岸海域趋势性监测、养殖功能区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海水浴场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要逐步向海洋生态监测转变,建立我省海洋生态监控区。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信息。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环境状况公报》。进一步提高辽宁省海洋预报节目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近一时期要重点加强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明确监测职能,配备监测技术力量,增添必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完善监测工作规范,尽快提升监测资质。各级财政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