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4]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建设“海上辽宁”战略,使全省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海洋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为保持我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的统一、有序、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工作
(一)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
《海域法》),依法审批海域。实行涉海工程项目立项前海域使用预审制度。沿海地区渔业、增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沿海乡镇违法对外承包海域行为要立即停止。港口、码头、电厂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不得开工兴建,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
《海域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最佳效益。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保证海洋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一律不得审批。沿海各级政府要根据
《海域法》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报省政府审批。从2005年起,海洋功能区划未经省政府审批的地区,原则上停止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各地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计划,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严格控制围海填海活动。海域属不可再生资源,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完全改变海域属性严重改变海域属性的围、填海行为。严格控制开发区建设中大范围填海造地活动和建设项目用海,围海、填海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确保海域使用手续完备,严禁边报批边施工,甚至不申报即施工。对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没有立项,不考虑投入产出比,盲目圈占海域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