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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我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把国家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层层控制,完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认真查处事故,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十三)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遏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十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安全专篇。要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该抵押金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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