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及重特大事故防范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从2005年起,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要重点抓好市、县和乡、镇两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市、县(区)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任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市、县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七)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各市、县要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八)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切实消除当前我省应急救援力量分散、部门独立、条块分割和指挥不畅的弊端。在充分利用现有各个专业应急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整合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加快全省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加快编制全省各类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完善我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系统,健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当前要在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基础上,重点加强工业化学事故和矿山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的关键设备和技术手段建设,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制。
(九)加强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建设。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加快我省安全生产立法步伐。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认真总结,并据此制定相关的规章。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加强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建设。
三、完善制度,依法规范监管监察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到位。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及街道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