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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发布《海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七)对服务项目,按照当地市场的平均服务价格水平计算;
  (八)对变卖或拍卖物品,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变现或折价计算;
  (九)属进口的涉案物品,当地市场无同类物品比照的,按购买凭证或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参照案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卖出价计算;
  (十)属文物、邮票、字画、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先由专业部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和许可后,再参照当地专营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质价相符”的作价原则进行计算。
  十三、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书面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依据;
  (四)价格鉴证过程、方法和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鉴证结论由价格鉴证机构加盖公章。
  十四、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原鉴证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申请省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对省级鉴证机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5日内,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由其实施最终裁定。
  十五、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涉案物品,不适用本规定。
  十六、价格鉴证机构承担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列入预算;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其他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价格鉴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鉴证机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拔款。
  十七、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经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十八、违反国家价格鉴证机构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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