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县级财政预算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其分配比例由州、市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管理性支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项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的前期勘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评审审查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费;法律法规宣传费;业务培训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场租、佣金、公告、评估、资料等费用。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和支出预算,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一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情况进行编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当年度财政收入和支出预算。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照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的规定》授权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以及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采矿权出让,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的规定,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其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审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