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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包括探矿或采矿中征用土地补偿、青苗赔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补偿及应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按年度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第八条 属省级登记发证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时收取或者按年度收取。其中,当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收取,以后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称受托部门)按年度收取。
  属省级登记发证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时收取。其中,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受托部门代为收取。
  属州、市、县登记发证的,其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州、市、县级在办理采矿登记或者按年度收取。
  第九条 属省级征收和受托部门代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规定进行缴款。具体缴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预算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原则上由省按省50%、州、市10%、县40%的比例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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