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4]2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依法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依法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