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