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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修改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3日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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