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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加快以能源为基础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产业的发展及其延伸与开发三年推进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大集团、大企业战略,促进焦化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
  发展壮大山西焦炭集团公司,充分发挥山西焦炭协会的作用,推进山西焦炭销售联盟的建设,促进重点焦化调产企业强强联合,到2007年,山西焦炭销售联盟经营规模达到400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400亿元。
  促进原料、运输、资金等资源向龙头企业、优势企业、重点调产项目、大集团大公司集中,到2007年,形成2-3家集焦炭、化工为一体的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5-7家焦化生产企业成为省骨干企业,8-10家焦化企业成为省重点企业。
  积极引导大型骨干煤炭、冶金、化工企业与大型焦化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焦、化、钢综合利用集团,初步建立厂点少、规模大、产业链完整的生产体系和少数大型企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实现焦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推进措施(见图二)
  (一)加强推进焦化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市县人民政府在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推进发展提升素质的责任主体地位
  成立山西省整合提升焦化产业领导组。组长:靳善忠副省长,段建国副秘书长协助,成员由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要切实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在焦化产业清理整顿和推进焦化产业发展升级工作中的作用。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计划。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并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协调服务。焦化产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按《决定》确定的责任分解体系落实责任;重点焦化项目的规范和推进工作,省级12项150万吨以上重点焦化项目由省及项目所在市共同推进,纳入市重点推进的100万吨左右重点焦化项目由所在市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扎实完成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严格控制焦炭总量,以整顿促发展
  1、全面关闭淘汰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小机焦炉。
  根据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和《决定》的要求,关闭、取缔、淘汰土焦、改良焦,炭化室高度小于2.8米的小机焦,筑炉不规范的非机焦炉和不符合省清洁热回收焦炉标准的清洁型焦炉,原国家经贸委14号令发布后违规建设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非捣固式机焦炉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2005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所有焦化项目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合法性、污染治理的强制性、选址可行性及综合利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核查认定。
  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对于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的、且目前仍在生产的小机焦炉(包括审批为大机焦而实际建设为小机焦的,但经合法审批的承担城市供气供热任务的气、热源厂在替代项目建成之前可暂缓关闭),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关闭。炭化室高度在2.5米及以下的小机焦炉,以及在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有关部委历次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发布之后建成投产的、炭化室高度小于2.8米的小机焦炉,都要立即淘汰关闭。炭化室高度在2.8米、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和新建污染治理设施不经济的小机焦炉,都要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
  对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和小机焦炉,焦炭运销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焦炭销售定额票证,焦炭经营单位不得经销或代销其生产的焦炭,工商部门要取消其生产经营中有关焦炭的内容,供电、供水部门要停止供水、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商务部门不安排出口配额,并在污染源消除之前从重收取排污费。
  2、清理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
  对清理整顿中确定的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根据其场址、立项、环保、土地、化产设施、环保设施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省人民政府确定需关闭取缔的焦化项目,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五停”,限时关停取缔。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的违规建设的大机焦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3、规范清理定点出口焦化企业。
  根据焦炭行业专项清理整顿要求,按照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水平高,生产规模大,品种、质量稳定等条件,重新确定全省定点出口焦化企业名单,并登报公示。对非重点焦化企业生产的焦炭不安排出口计划,不允许出口。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为专项清理整顿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供保障
  1、依法加强焦化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要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统一焦化行业政策,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和义务,切实推行焦化行业的统一管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焦化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由经委系统负责。经委系统要深入领会和把握国家和省有关焦化政策的精神实质,强化对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管理,制定相应规划,提出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调整结构、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各有关焦炭生产、运销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经委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省情、运转协调、管理有力的焦化产业分层调控管理体系。
  2、进一步加强焦化项目宏观管理。
  严格焦化项目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今后焦化项目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焦炭总量、生产布局、环境容量等因素从严控制。市、县人民政府及同级职能部门不得审批焦化项目。
  规范焦化项目建设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立项的焦化技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组织的环评批复和可研论证后,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必须按照审批的场址、规模、炉型设计施工,实现化产回收(余热利用)和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动态调整焦化项目。已经批准立项的焦化项目,因种种原因3年内不能按规定程序开工建设的,要将其规模调整到有发展潜力的优势项目、地区。
  3、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依法加强焦炭运销秩序的整顿。
  按照焦化行业整顿后的产业布局,依法对全省发焦站点进行调整。关闭布点不合理、运转不经济的规模小、发运量低的小发焦站点。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形成50个左右,年发运焦炭40万吨以上的焦炭发运站。依法对焦炭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焦炭经营资格审批和铁路立户要优先安排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批准的大机焦企业。对年出省焦炭10万吨以下的经营单位,逐步取消《焦炭经营许可证》。对整顿后保留的焦炭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销明令关闭淘汰的落后焦炉生产的焦炭。
  (四)加大重点焦化项目技术改造力度,以改造促提升,促进焦化产业优化升级
  1、制定鼓励焦化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规划的大机焦示范项目,积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债技改资金;对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水平的重点焦化企业,由有关部门将其上交的排污费全额投入到项目的环境治理上来,重点投入到焦化化产回收项目,通过加强化产回收,消灭污染源,从根本上减少污染;对焦炉煤气利用和焦化副产品回收利用等项目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待,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焦炭发展基金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全部用到焦化技术改造项目上来,重点扶持焦化项目的化学副产品回收利用。焦炭发展基金使用要改变过去单一贷款的方法,广泛采用银行贷款贴息和注资入股的方法,吸引民间资金、国际资金支持焦化技术升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
  3、实施焦化行业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经委系统要在全省范围内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焦化行业优势企业,对其在煤源采购、产品运销、焦炉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对这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促使其进行生产技术和化产、环保设施改造,使这些企业成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具有综合优势的样板企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
  (五)大力推进“五项创新”
  大力推进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体制创新和金融创新,提高焦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学研、科工贸之间的联合。紧紧围绕品种、质量和效益,以焦炭产品为龙头,带动焦化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科研开发及焦化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引导以省化工设计院、化二院、中科院太原煤化所为研发中心,以太重、森特为核心的焦化设备制造中心的发展;引导临汾市、吕梁市创立焦化技术中心,依托重点焦化企业和焦化工业园的优势,对生产、运营、管理中的瓶颈问题进行科研攻关;由山西焦炭协会、山西焦炭集团牵头建设国际、国内焦炭市场信息交易中心,利用信息技术,创建并发展焦化资源、运输、市场信息系统和结算系统,解决焦化企业信息闭塞、无序生产、盲目竞争的局面。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引进资金的优惠政策。
  (六)推进焦化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焦化生产、运销统计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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