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监管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经批准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国家依法批准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征地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严把关,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积极引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到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集中。提倡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不宜建设单层厂房的外,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涉及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可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出让金,其余60%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设楼房,纳入社区管理的轨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妥善安排村庄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