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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平安山东”建设的实际,确定在以下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机场、车站、码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保监局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煤炭安全监察局参与,统筹协调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要将其纳入“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布局,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条款、费率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从事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各保险机构要提供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及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共同关心支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积极推广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地域的需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满足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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