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陈建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李卓彬(副市长)
6.生态环境组。
组长:许瑞生(副市长)
7.创建活动组。
组长:苏志佳(市委副书记,兼任)
各组正副组长根据测评项目、内容和目标要求,牵头成立由市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逐项落实责任人。创建文明城市日常工作由市文明办、市创建办协调落实,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
各区(县级市)参照市的组织领导架构,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做好本地区的创建工作。
(二)协调督办。建立创建工作协调督办制度。各组组长定期召开各项目负责人会议,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创建工作,及时交流情况,掌握进度,总结经验,协调和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创建督导工作组,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创建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监督协调机制。各级文明办、创建办要通过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并协调创建工作中涉及到的各区(县级市)、各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综合性问题。市、区(县级市)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确保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三)保障机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保证重点创建项目,特别是创建工作中比较薄弱的项目的投入。市、区(县级市)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要求,积极筹措、落实相关建设、整治项目资金,保障各项创建工作经费及时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检查考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层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创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创建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创建任务责任单位要将文明城市考评指标细化量化,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专项目标责任制,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创建工作。市文明办、市创建办要抓好创建工作的日常考评,及时通报全市及各区(县级市)、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在创建工作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严谨高效、坚强有力、团结协作的运行保障机制,打好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攻坚战。各区(县级市)、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和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高标准完成每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力争各项指标达到最好水平,力争进入全国首批文明城市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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