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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操作办法

  一、申请登记条件。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广州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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