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保障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九、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赁住房补贴计划。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4.腾退廉租住房后无房居住的原廉租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成本租金标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本方案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