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以及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治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向医院的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点,以预防保健和一般小伤小病的诊治为主要功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设一级科目,不设专家门诊和专科联合病房。积极探索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及其辅助和支持系统,并逐渐由一级大科向全科设置过渡。积极开展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进社区工作。除崇明县、宝山区长兴岛、横沙岛和郊区边远地区外,在郊区城镇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推进中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再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六)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其床位数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床位配置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按照以下公式予以调整。重新核定的床位数应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加上适当的周转比例,以使病床使用率基本达到80%。
重新核定病床数=(现有病床数×实际病床使用率)÷80%
原核定数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多余床位数,可在本区(县)内调剂给民营医疗机构等其他一级医疗机构。
三、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上海郊区建设规划中的新城区及各区(县)中心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0]4号文);各区(县)一般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社区经济发展水平、郊区居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建设的规格和规模。
(一)硬件建设标准
1.主要设施设备
(1)在院门(墙)外高处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
(2)落实预防保健等相关科室办公用房,配置电脑、劳防用品等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
(3)设置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康复治疗、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专用场地,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设置妇保、儿保门诊应达到本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康复治疗室面积30—50㎡、信息管理室面积30—50㎡、健康教育室面积50—80㎡,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及电脑系统等相应的设施设备。
2.环境要求:
(1)医院整体环境保持简洁明快,要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室外绿化总面积不少于用地面积的35%,适当进行室内绿化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