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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纳入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进行标准化建设的24所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


  附件2: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本市郊区应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原则,完善郊区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点。
  上海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模式是由郊区镇(乡)政府负责,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在镇(乡)健康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乡镇、村)参与管理的作用,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保护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在镇(乡)政府领导下,镇村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小伤小病的初级治疗。
  为此,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要求,本市应在三年内完成郊区全部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内容,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完成中心村卫生室或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同步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功能定位。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精神及上海市《2003—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郊区镇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郊区卫生服务应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功能落实各自职责,充分体现郊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整后多余的卫生资源应进行重组或改制,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的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郊区基层卫生事业。
  (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格应适应郊区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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