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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重新登记工作事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做好固定形式
印刷品广告重新登记工作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重新登记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需申请继续经营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4号)文规定,必须办理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新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应当符合《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请查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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