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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200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3至5年实现全国无偿献血100%,自愿无偿献血80%”的总目标,结合本市血液的供需现状和发展趋势,2005年本市的无偿献血总量确定为30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全市临床用血总量的50%。
  为进一步搞好无偿献血,现提出2005年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献血工作的职责
  在本市推进自愿无偿献血,不仅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挽救患者生命以及预防控制血液传播疾病的需要,也是培育城市精神的重要载体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继续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推动本市的献血从计划无偿献血逐步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
  各区县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教育、民政、司法、卫生、文广影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文明办参加,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制定自愿无偿献血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2007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建立考核机制,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在辖区内广泛动员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参加无偿献血。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重点宣传献血的科学知识、献血的互助共济机制等,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人道救助精神,自愿无偿献血。各级财政、物价、人事、司法、公安、监察、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献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及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等方面加强管理与服务。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高校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和中小学献血知识教育。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各有关部门要把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作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比内容之一;要把无偿献血作为公民道德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健康城市(区)创建等活动的一项内容,营造“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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