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螺情监测,严防钉螺输入;对有残存钉螺地区的流动人群和家畜进行主动监测,加强对外来传染源的管理;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发动群众报螺报病;结合农村经济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
四、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
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策略。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保障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湖区各省的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在我省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的毗邻市、县(区)之间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分类分片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结合跨地区的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安排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工程,统一协调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流行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安排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省、市级政府对县(市、区)开展人畜查治病、查螺、药物灭螺、健康教育、晚血病人救治等必要的业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流行区各市、县(区)财政要根据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卫生、农业等血防专项经费及人员工资和福利。
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开展的血防项目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在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按各部门职责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血防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及各市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社会力量对血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法律和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