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水平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与城市电价适当平摊后,确定城乡用电同价水平。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力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与城市用电相同电价。
  第九条 农村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收费,即农村到户电费等于农村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规定的电价。
  第十条 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未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计收电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征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不得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做到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采取坐收电费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点,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工矿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之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禁止电费承包及私人配电变压器转供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供电成本和电能损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到户电价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用户用电分类,变更农村电价分类,变相改变电价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